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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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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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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4: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朔州税务
标题: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DUyMzAzNw==&mid=2247486866&idx=3&sn=170e277357f3b3524ae17ef622f9309b&chksm=fb36a2e0cc412bf6708347fc04ce4b207da3ab6a37a05900b750871ed1f42e8026b59560cc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6:15 编辑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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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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