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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随身听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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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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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01: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安税务
标题: 政策随身听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g5MzUwNQ==&mid=2247506750&idx=1&sn=4197d4e9380ed23fa83a37777addb9a6&chksm=fcdba950cbac204626c5f6afd7993204d73ccf8b5ba512296b35742d4c29559be73a41a4853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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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操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涉及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录音员
郭俞君,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羊流税务分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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