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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税案研习: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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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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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22 22: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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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税案研习: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判决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2 09: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962&idx=1&sn=d90fb9e9a8b8fa30ea85aa2e61171cc1&chksm=8055a9d4b72220c2344f24298c5912a89a3c4551bbca56779f036109ab0bb5e9779c3ab10924#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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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研习: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勇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3刑终117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研习: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要点:2017年12月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被逮捕,定有不同寻常的原因。)
辩护人赵强、曹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天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勇。
诉讼代表人陈开强。
原审被告人吴学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连花。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研习:注意用语,说明其未上诉:原审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吴学伟、原审被告人吕连花。)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勇、吴学伟、吕连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0382刑初7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研习:
1、要点: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二审决定不开庭,大概率说明,可能会维持原判哦。)
原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联众公司)于2008年9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废旧物资回收、销售。2014年以来,被告单位与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额9%左右的费用,为其开具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同时为纪某等人废旧物资销售(收取票面额8.8%的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其公司增值税进项税款,被告单位与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的临沭鲁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8%-9%不等的费用,让山东梅开公司及关联的临沭鲁源等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为10585019.75元,并全部在税务机关予以抵扣。
(研习:
1、要点1:被告单位与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额9%左右的费用,为其开具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
2、要点2:为纪某等人废旧物资销售(收取票面额8.8%的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代开发票?
3、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8%-9%不等的费用,让山东梅开公司及关联的临沭鲁源等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徐州联众
公司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陈勇到山东梅开公司联系洽谈购买开票事宜,后安排副经理吴学伟、会计吕连花与山东梅开及临沭鲁源等关联公司对接,具体实施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
(研习:
1、要点1:陈勇到山东梅开公司联系洽谈购买开票事宜。
2、要点2:后安排副经理吴学伟、会计吕连花与山东梅开及临沭鲁源等关联公司对接,具体实施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学伟、吕连花接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陈勇得知公安机关调查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后,于2017年11月18日,从国外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查获,当日羁押于广州市***区看守所。
(研习:
1、思考1:接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首?
2、思考2:从国外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陈勇退税款人民币150万元。
(研习:思考:退税款人民币150万元,是否对量刑有帮助?)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勇、吴学伟、吕连花的供述,证人徐某、钱某、纪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证抵扣证明材料、临时羁押证明、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研习:相关证据)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其他单位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勇、吴学伟、吕连花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且退缴部分税款,对被告单位及陈勇本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学伟、吕连花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从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等规定,判决:1.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被告人陈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被告人吴学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被告人吕连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被告人陈勇退交的150万元税款,上缴国库。
(研习:
1、要点1:让其他单位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还有为他人虚开发票吧?
2、要点2:被告人陈勇、吴学伟、吕连花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要点3:陈勇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且退缴部分税款,对被告单位及陈勇本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4、要点4:被告人吴学伟、吕连花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从犯。
5、要点5:被告人陈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陈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是:1.徐州联众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完税的,再开给徐州联众公司,本身不会造成任何税款损失。陈勇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原判决认定犯罪数额有误。纪某挂靠徐州联众公司向徐州华宏特钢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不应计入虚开数额。山东梅开公司和临沭鲁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应以徐州联众公司接受两公司虚开的全部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徐州联众公司从临沭鲁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勇起初并不知情,不应对从临沭鲁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数额负责。3.陈勇主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及一审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陈勇对其犯罪动机、作用及罪责大小等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考虑到徐州联众公司为纪某如实代开的数额及案件侦查终结前陈勇退缴的数额,结合山东梅开公司和临沭鲁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案实际损失为148万余元,且二审期间陈勇提交书面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原判决量刑过重。
(研习:
1、思考:徐州联众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完税的,再开给徐州联众公司,本身就不会造成任何税款损失?
2、要点1:陈勇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概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和批复的影响吧,律师大多从这个角度辩护。
3、要点3:纪某挂靠徐州联众公司向徐州华宏特钢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不应计入虚开数额。如果纪某真是挂靠,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法研【2015】58号)相关内容进行辩护。
4、思考:山东梅开公司和临沭鲁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不应以徐州联众公司接受两公司虚开的全部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5、思考:此处讲明本案实际损失为148万余元,有何意义?)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研习:没有新证据和新事实)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陈勇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经查认为,本案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成为阻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的理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1)辩护人在一审提交的《合作协议》的签订双方为邳州市财政局和徐州物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该《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徐州联众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即使徐州联众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以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前提。(2)吴学伟的证言证明,2012年前后,国家税收政策发生改变,废旧物资收购业务需要全额缴税。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2年即被取消了。二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之后,徐州联众公司、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均不能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3)公司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销项增值税发票,本案中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在与徐州联众公司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徐州联众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并不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畴。徐州联众公司为纪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作为纳税主体具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联众公司仅花费票面金额8%的费用就抵扣其公司票面金额17%的税款,并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被用于抵扣,已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4)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陈勇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联系洽谈购买进项增值税发票事宜,后安排副经理吴学伟、会计吕连花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对接,具体实施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在共同犯罪中,陈勇是犯意提起者,在虚开增值税的过程中是领导者、指挥者,亦是受益者,应当对徐州联众公司虚开行为承担责任。综上,陈勇明知徐州联众公司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仍联系并接受上述两公司向徐州联众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发票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其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原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研习:
1、要点1:法院认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成为阻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的理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笔者认为,有道理。只有在有实际交易时,并经纳税申报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仅凭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成为阻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的理由。
2、要点2:该《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徐州联众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即使徐州联众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以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前提。
3、要点3:法院认为,公司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销项增值税发票。与笔者前述内容基本一致。
4、要点4: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在与徐州联众公司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徐州联众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并不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畴。根本在于这里的说的“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下开票。
5、思考:徐州联众公司为纪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作为纳税主体具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联众公司仅花费票面金额8%的费用就抵扣其公司票面金额17%的税款,并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被用于抵扣,已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徐州联众公司为纪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纳税义务与其虚取发票之间有直接关系?虚取发票是另一个行为吧?
6、要点5:在共同犯罪中,陈勇是犯意提起者,在虚开增值税的过程中是领导者、指挥者,亦是受益者,应当对徐州联众公司虚开行为承担责任。
7、要点6:法院定性:明知徐州联众公司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仍联系并接受上述两公司向徐州联众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发票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其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2.关于原判决犯罪数额认定是否正确问题。经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应以其中较大的一项计算。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徐州联众公司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达1000余万元。为了抵扣增值税税款,徐州联众公司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8%左右的费用,让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为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徐州联众公司同时存在虚开进项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将徐州联众公司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发1058万余元认定为犯罪数额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徐州联众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徐州联众公司应当对接受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税额承担责任,故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是正确的。
(研习:
1、要点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应以其中较大的一项计算。这里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相关刑事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内容本身没问题。
2、要点2:在徐州联众公司同时存在虚开进项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将徐州联众公司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发1058万余元认定为犯罪数额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3、思考:为啥说,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徐州联众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徐州联众公司应当对接受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税额承担责任?)
3.关于上诉人陈勇是否构成自首问题。经查认为,陈勇在国外联系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对徐州联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事实作出供述,在侦查阶段供述虽然对其是否明知徐州联众公司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接受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及明知的时间避重就轻,作出不实辩解,但是对于徐州联众公司从山东两家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且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大于原判决认定的虚开数额。陈勇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上诉人陈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陈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判决认定陈勇不构成自首的意见有误,应予纠正。
(研习:
1、要点1:在侦查阶段供述虽然对其是否明知徐州联众公司从山东梅开公司、临沭鲁源公司接受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及明知的时间避重就轻,作出不实辩解。
2、要点2:对于徐州联众公司从山东两家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且向丹阳市物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大于原判决认定的虚开数额。
3、要点3:陈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其他单位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上诉人陈勇、原审被告人吴学伟、吕连花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吴学伟、吕连花及上诉人陈勇具有自首情节,吴学伟、吕连花系从犯,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陈勇的量刑问题。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25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陈勇具有自首情节,且一审期间陈勇能够主动退交税款150万元,二审期间提交书面悔过书,体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基于上述评判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研习:
1、基本定性: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其他单位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
2、要点1: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25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相关规定。
3、要点2:考虑到陈勇具有自首情节,且一审期间陈勇能够主动退交税款150万元,二审期间提交书面悔过书,体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刑初71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即被告单位徐州联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学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吕连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勇退交的150万元税款,上缴国库。
(研习:维持部分内容)
二、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刑初71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陈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上诉人陈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研习:
1、因为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交税款150万元,二审期间提交书面悔过书。由十年有期徒刑改为八年有期徒刑。
2、这个上诉是有价值的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取保候审前羁押34日已扣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慧雅
审判员张 杰
审判员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孙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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