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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走出去”企业,三项涉税提示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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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22 18: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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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松江税务
标题:
【实用】“走出去”企业,三项涉税提示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E4ODEzMA==&mid=2650906066&idx=3&sn=019fb9a70e558e301325ef38e7474790&chksm=853590dfb24219c93db61121bb67bd89703a6e38207b810470e443be16ba02d4dc85dca392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1 16:57
二维码:
-
随着“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跨国业务的复杂性也对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提出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以税收政策信息的便捷获取打造公平友好的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走出去”税收风险。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走出去”企业相关涉税事项的提示吧~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1. 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产品出口波兰,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你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2.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②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③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④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情景问答
问:同期资料准备和提供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外派人员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走出去”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在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时,即构成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境外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去年,取得了这家子公司开发的一项新药的专利授权,支付给这家子公司专利使用费100万元,请问要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子公司将其专利授予你公司使用,属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类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笔所得不含增值税,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应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如果某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且该子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可以申请享受我国和某国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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