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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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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76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19号
文件名: 财税〔200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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