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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5〕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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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27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05〕25号
文件名: 财关税〔2005〕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5〕25号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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