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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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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62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856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5〕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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