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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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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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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01: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建税务
标题: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k5OTgyNQ==&mid=2651502852&idx=1&sn=6164a908db92e1618084fb368e4829dc&chksm=84b762bab3c0ebac3cd9558c10319424953f9dcf10924d4dc02279d9b1748b93a43d436e943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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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及费款征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应至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方可至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已参保的缴费人在申报时发现无有效缴费信息的,应至医保部门重新确认参保登记信息。
特定人群(含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应缴费额及征缴期限的核定,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并将数据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相关信息,组织费款申报和征收工作。
二、缴费期限
经省医保、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如下:
(一)正常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三)补缴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3月1日至11月1日。
缴费期限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渠道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线上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
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
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福州、漳州通、e三明、惠民宝、掌上南平、e龙岩、I宁德等。
(二)线下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机关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缴费查询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逐步提高社保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降低社保费征缴成本和管理风险,基本构建起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实现城乡居民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参保登记和费款申报征收的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及五部委落实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规则,对参保登记和费款征收等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二)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规则,对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予以明确。缴费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1〕48号)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查询等事项。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实施。
(来源: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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