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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网]
本月正式开通!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使用方法(配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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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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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0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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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本月正式开通!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使用方法(配图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0 07: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2003391&idx=3&sn=a8ebf224aa0e4da2cc48f1acc5e3badf&chksm=bda174cc8ad6fdda00fcf1588c302b14b9fd2871b5dc57123e5c19d713190a752162fda4c217#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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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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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人个账户家庭共济功能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开通了,完成备案后即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的个人负担的就医购药费用、以及支付城乡医保、长护险和补充医保(北京普惠健康保)费用,以下为文件依据、使用方法以及详细的操作流程。
文件通知
一、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文件通知:
通知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通知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方法
1、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后,个人账可以用于支付以下两方面费用:
(1)可以用于支付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探索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比如:北京普惠健康保)
2、以上需完成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备案才可以家庭共用,备案方法及注意事项:
(1)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备案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北京医保门户网站,点击“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入
第二步:点击“个人登录”,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注册后向手机自动发送账号及密码),进入医保个人网厅。
第三步:点击左侧菜单导航“我要办”,选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维护”。
第四步:阅读“承诺书”勾选后点击“确定”,阅读“操作提示”点击“确定”。
第五步:点击“添加共济对象”,选择与本人的关系并填入正确信息。
第六步:填写完成点击“提交”,绑定成功后点击“提交”方可生效,也可以删除备案成员。也可能绑定失败(原因:未参加本市医保)。
(2)使用注意事项:
A:本人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可备案确定可以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信息,家庭成员应为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B: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提示: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只能在网站版上操作,手机APP版本的北京医保专区目前还未开通使用。
内容来源:庚鑫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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