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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 核定征收
| 税务登记号: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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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利年度: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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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请勾选):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执行到期)□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税(执行到期) □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税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执行到期)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执行到期)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执行到期)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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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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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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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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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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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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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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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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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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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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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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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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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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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销售收入比例(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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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度企业收入总额(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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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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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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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自产软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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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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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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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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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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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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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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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总收入)比例(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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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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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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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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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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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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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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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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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总收入)的比例(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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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
此情况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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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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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填报认定年度相关数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申请年度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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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软件企业(执行到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1、4、7、10、13、14、16、17、24、26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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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1年1月1日后设立软件企业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1、2、3、5、6、8、9、11、12、14-19、24、25、27、28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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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执行到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14、22、3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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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年1月1日后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1、2、3、5、6、8、9、11、12、14、15、20、21、29、31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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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执行到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14、23、3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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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1、2、3、5、6、8、9、11、12、14、15、23、3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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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1行“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职工总数)”: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职工总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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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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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14行“当年度企业收入总额(总收入)”: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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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15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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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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