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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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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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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14: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39671&idx=2&sn=7cf50e915fcd08a226a780796f0720f8&chksm=85382c04b24fa51241c746d9d9cafd4f276aa4f5b166845cb4ba090ee03ad6f35a755e81ed5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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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审核:武广文
编校: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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