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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注意】这19项税费优惠政策,2022年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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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注意】这19项税费优惠政策,2022年底到期!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7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182&idx=1&sn=6838a79c6a16e844efbf2db877652676&chksm=97440764a0338e72c0b4ec534db04905ae2e0e2b46202124f23e18b9d5d87d124e67cde6b4a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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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年末,一些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到期,财税人员应高度关注后续政策是否会延续。以下是最新整理的19项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类
1.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要点】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收入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自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要点】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类
7.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要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10.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100%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要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政策要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2.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全额据实扣除(备注:已延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13.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政策要点】居民个人取得股权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内地个人在港交所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政策要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类
15.购置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政策要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政策要点】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8.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滞纳金
【文件名称】《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政策要点】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19.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文件名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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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12月2日、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晶晶亮的税月二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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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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