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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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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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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7 03: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7354&idx=4&sn=dc0129366aa11bcdb362631f9bab6485&chksm=f06a10b4c71d99a28699bbf75e68cc08a6f46b1df11113f811c4371818b19f3bd052501fc86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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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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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预收款,先开具发票,但尚未开工,企业所得税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某建筑企业有一笔房地产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但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己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该建筑企业的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买一赠一的商品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问: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采取买房送电视的组合销售方式,商品房和电视如何确认收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中讲的捐赠是指无偿赠送。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销售开发产品的同时,向业主赠送电视等,不属于无偿赠送,因为赠送物品的前提是必须购房。因此,甲公司应将卖房的总销售金额按房屋和电视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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