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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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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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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03: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7321&idx=4&sn=86c993e6dd7e94b4d61afd7740dbd5a9&chksm=f06a1097c71d99810b38ba0fd67357c374fcb9075dab73619fe8de951d552d4a89bfcae9966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5 15:08
二维码: -

资产负债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在哪个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甲企业2021年3月,发生销售退回,将2020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2020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相应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甲企业在2021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冲减2021年的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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