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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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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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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03: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7299&idx=4&sn=bf0176d708bb8c6d47a34d7af3b6d3dc&chksm=f06a116dc71d987b99c1da18a053913e5101ac9917cef6a4dbed329d2af1d07b847ee9a23ab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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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对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有哪些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后主要有三种去向: 一是进行综合利用,属于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范围;二是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贮存,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三是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标准处置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是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者其他再利用,使废物变为产品或者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既减少了固体废物的危害,又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主要是要体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求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贮存、处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其中的贮存、处置方式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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