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468
Tax100会员
3314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甘肃
›
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别忘了还有个人养老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55
|
回复:
0
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别忘了还有个人养老金扣除~
[复制链接]
甘肃政策君
甘肃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7257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17257, 距离下一级还需 71631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17257, 距离下一级还需 71631 积分
积分
17257
发消息
2022-12-15 02: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别忘了还有个人养老金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48244&idx=2&sn=db12345eb0dd8102cc6eeda9abaaa864&chksm=f3862cd7c4f1a5c1cbd0a002a3278a989fb49b8726ce2a29be4ed77ac17264f0c8a8e0cb0d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4 21:50
二维码:
-
年底啦!辛苦工作一整年,钱包鼓鼓准备回家过年~
嘿嘿,先别急,月底前咱们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好,钱包还能更鼓!
对哦!差点忘记了!
还有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也可以填报啦,可别忘记了哦~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已经开始确认啦!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填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01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
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参照执行。
(二)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二)扣除方式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扣除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大病医疗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二)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扣除方式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和确认?
01
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无变动,
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下载更新1.8.9版本个人所得税App,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去确认”或“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2.系统提示“将带入2022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您在2023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3.打开待确认扣除信息,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删除或修改后才能点击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成功。纳税人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我要查询”,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02
2023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或作废
想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如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或删除。
03
2023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来源:深圳税务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河南
山东
浙江
贵州
新疆
四川
上海
北京
山西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