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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阿联酋首次发布公司所得税法并引入转让定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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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2-15 0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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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目 录
1、概要
2、独立交易原则
3、转让定价方法
4、关联方和控制
5、对关联人的支付
6、转让定价文档
7、关联方利息扣除限制
8、思迈特提醒
文 章 内 容
概要

2022年12月9日,阿联酋(UAE)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司和企业税收的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公司所得税法或该法令)。该法令为在UAE对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净利润征收联邦公司税提供了立法框架引入了一个以9%税率为特征的公司所得税制度。该法令由158个常见问题加以补充,在进一步的相关指南发布之前,初步提供了有关具体事项的进一步细节。该法令将在2023年6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该法令共计20章70条,具体内容结构体系如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第2章 公司税的征收和适用税率
第2条 公司税的征收
第3条 公司税率
第3章 免税人
第4条 免税人
第5条 政府实体
第6条 政府控制实体
第7条 采掘业务
第8条 非采掘性自然资源业务
第9条 合格公共利益实体
第10条 合格投资基金
第4章 应纳税人和公司税基
第11条 应纳税人
第12条 公司税基
第13条 国家来源收入
第14条 常设机构
第15条 投资经理人豁免
第16条 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17条 家庭基金会
第5章 自由区纳税人
第18条 符合条件的自由区纳税人
第19条 选择缴纳公司税
第6章 应税所得的计算
第20条 确定应税所得的一般规则
第21条 小企业减免
第7章 免税所得
第22条 免税所得
第23条 参股免税
第24条 外国常设机构免税
第25条 非居民个人经营国际运输中的飞机或船舶
第8章 减免
第26条 合格集团内转让
第27条 企业重组减免
第9章 扣除
第28条 可扣除支出
第29条 利息支出
第30条 一般利息扣除限制规则
第31条 具体利息扣除限制规则
第32条 娱乐支出
第33条 不可扣除支出
第10章 与关联方和关联人的交易
第34条 独立交易原则
第35条 关联方和控制
第36条 对关联人的支付
第11章 税收亏损规定
第37条 税收亏损减免
第38条 税收亏损转移
第39条 对结转税收亏损的限制
第12章 纳税集团规定
第40条 纳税集团
第41条 纳税集团的形成和终止日期
第42条 纳税集团应税所得
第13章 公司应纳税额计算
第43条 货币
第44条 公司税计算和汇算
第45条 预提所得税
第46条 预提所得税抵免
第47条 外国税收抵免
第14章 公司税的缴纳和退税
第48条 公司税缴纳
第49条 公司税退税
第15章 反滥用规则
第50条 一般反滥用规则
第16章 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51条 税务登记
第52条 注销税务登记
第17章 纳税申报和汇算
第53条 纳税申报
第54条 财务报表
第55条 转让定价文档
第56条 记录保存
第57条 纳税期间
第58条 改变纳税期间
第59条 汇算
第18章 违规和处罚
第60条 公司税评估和处罚
第19章 过渡性规则
第61条 过渡性规则
第20章 最后规定
第62条 权力授予
第63条 征管政策和程序
第64条 与主管当局合作
第65条 收入分享
第66条 国际协定
第67条 执行决定
第68条 矛盾条款的取消
第69条 本法令在纳税期间的适用
第70条 本法令的公布和适用
该法令以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蓝本引入了比较完整的转让定价规则,主要内容包含在第10章与关联方和关联人的交易的第34—36条、第55条转让定价文档及第31条关联方利息扣除限制中。
独立交易原则

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安排必须符合第34条第2、3、4和5款规定的独立交易标准以及主管当局发布的决定中可能规定的任何条件。
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或安排的结果与非关联人在类似情况下进行类似的交易或安排所实现的结果一致,则该交易或安排符合独立交易标准。
转让定价方法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或安排的独立交易结果必须通过应用下列转让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确定: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b)再销售价格法;c)成本加成法;d)交易净利润法;e)交易利润分割法。
1、应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上所列方法以外的任何转让定价方法,只要应纳税人能够证明上述方法都不能合理地用于确定独立交易结果,而且所采用的任何其他转让定价方法都符合第34条第2款的条件。
2、在选择和应用第34条第3款或第4款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或转让定价方法的组合时,必须考虑到最可靠的转让定价方法,并考虑到以下因素:a)交易或安排的合同条款;b)交易或安排的特性;c)进行该交易或安排的经济环境;d)交易或安排的关联方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d)参与交易或安排的关联方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e)达成交易或安排的关联方所采用的经营策略。
3、主管当局对纳税人相关交易或安排产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标准的审查,应以应纳税人根据第34条第3或第4款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为基础,但该转让定价方法在考虑到第34条第5款所述因素后是适当的。
4、根据第34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应用选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或转让定价方法的组合,可以产生财务结果或指标的独立交易区间,以确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或安排的独立交易结果,但须符合主管当局发布的决定中规定的任何条件。
5、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或安排的结果不在独立交易区间内,那么主管当局应调整应税所得,以实现最能反映交易或安排的事实和情况的独立交易结果。
6、如果主管当局根据第34条第8款对应税所得进行调整,那么主管当局应依靠可以或将要提供给应纳税人的信息。
7、如果主管当局或应纳税人调整某项交易或安排的应税所得以达到独立交易标准,那么主管当局应对作为相关交易或安排一方的关联方的应税所得进行相应调整。
8、如果外国主管当局对涉及应纳税人的交易或安排进行调整以达到独立交易标准,那么该应纳税人可向主管当局申请对其应税所得进行相应调整。
关联方和控制

该法令规定“关联方”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两个或更多的自然人,他们在4代亲属关系或隶属关系内有关系,包括通过收养或监护的方式。
2、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其中:
a)该自然人或该自然人的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是该法人的股东,并且该自然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一起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法人50%或以上的所有权权益;或
b)该自然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一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法人。
3、两个或更多法人,其中:
a)一个法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一起,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个法人的50%或更多的所有权利益;
b)一个法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一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个法人;或
c)任何个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一起,直接或间接拥有这两个或更多法人的50%或更多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这两个或更多法人。
4、一个人和其常设机构或外国常设机构。
5、两个或多个人是同一个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6、一个人是一个信托或基金会的受托人、创始人、委托人或受益人,以及其关联方。
该法令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人的能力,不管是以自己的权利还是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另一个人,包括:
a)有能力行使另一个人50%或以上的投票权;
b)有能力决定另一个人董事会的50%或更多的组成;
c)有能力获得另一个人50%或更多的利润;
d)有能力决定,或对另一个人的业务和事务的进行施加重大影响。
对关联人的支付


在不影响该法令第28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纳税人向其关联人支付或利益,只有在该支付或利益与关联人提供的服务、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市场价值相一致,并且完全和专门为应纳税人的业务目的而发生时,才可以扣除。
该法令规定,如果某人有以下情况,则应被视为应纳税人的关联人:
a)应纳税人的所有者;
b)应纳税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c)第36条第2款(a)和(b)项所指的任何人的关联方。
1、就第36条第2款(a)项而言,应纳税人的所有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应纳税人的所有权利益或控制该应纳税人的任何自然人。
2、如果应纳税人是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关联人是指同一非法人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合伙人,以及该合伙人的任何关联人。
3、为确定应纳税人支付或利益与关联人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他交换的市场价值相符,本法令第34条的有关规定应按上下文要求适用。
第36条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股份在公认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纳税人;
b)受国家主管当局监管的应纳税人;
c)根据部长的建议,由内阁发布的决定中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转让定价文档


主管当局可以通过通知或主管当局发布的决定,要求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照主管当局规定的格式,披露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和关联人的交易和安排的信息。
如果应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间与其关联方和关联人的交易符合部长规定的条件,则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当局规定的形式保存一份主体文档和一份本地文档。
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文档必须在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或在主管当局指示的任何其他较晚日期内提交给主管当局。
应纳税人应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在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后30天内,或在主管当局指示的任何其他较晚日期前,向主管当局提供任何资料,以证明应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和关联人的交易或安排的独立交易性质。
关联方利息扣除限制

该法令第31条对具体利息扣除限制进行了规定:
1、对于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与下列任何交易有关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予以扣除:
a)向关联方发放股息或利润分配;
b)向关联方赎回、回购、减少或归还股本;
c)向关联方的出资额;
d)获得属于或成为关联人的所有权利益;
2、如果应纳税人能够证明获得贷款和进行第31条第1款所述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公司税优惠,则第31条第1款不适用。
3、就第31条第2款而言,如果关联方根据外国辖区的适用法律对利息缴纳公司税或类似性质的税,且税率不低于本法令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税率,则不应视为产生公司税优惠。
此外,该法令第45条、第46条及第47条分别对预提所得税及其抵免、外国税收抵免进行了规定。而第66条明确规定:如果在本国生效的国际协定条款与该法令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际协定条款为准。
思迈特提醒

该法令只是UAE公司所得税的立法框架,我们预期随着该法令的实施,UAE将会发布进一步的相关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南,如转让定价文档的具体内容等,而且在该法令的转让定价文档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国别报告,也需要等待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南予以明确。
该法令本身没有规定与支柱二有关的进一步细节,但根据其常见问题解答,在UAE采用支柱二规则之前,跨国公司将根据UAE的常规公司税制度缴纳公司税。关于支柱二规则在UAE的实施情况,将在适当时候发布进一步细节。而且UAE财政部也表示:公司税法反映了UAE对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的支持,它致力于为MNE引入全球最低税、提高税收透明度并防止有害税收实践。同时UAE财政部通过平衡这些全球义务,为在UAE运营的实体提供足够的空间,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阿联酋该公司所得税法完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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