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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15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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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问答】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510427&idx=4&sn=b1f6b11baadabbdbe35a31bd3e56e036&chksm=ec1a7a14db6df3023d7ef67759fe5f9abaccd521b5a28903602c5866c0d39d03d9e1fa7e79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4 16:59
二维码:
-
1.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查询是否申报成功?
以查询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再点击左边【涉税查询】,输入税款所属期或申报日期后点击【查询】。
提示:
其他税费种查询比照上述方法。
2.已经在电子税务局上新增或者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信息,但是一直在受理中,应如何处理?
需要新增或者变更后的人员通过“江苏税务”APP在“消息中心”里面对信息进行确认。
(1)新增人员信息的,需要新增人员登录“江苏税务”APP完成实名认证,在“消息中心”推送的消息中完成确认。
(2)变更人员信息的,需上一级在“江苏税务”APP“消息中心”推送的消息中批准,即绑定变更为企业财务负责人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绑定变更为企业办税人员需企业财务负责人批准。
①变更后的涉税人员需在“江苏税务”APP进行实名认证,否则无法接受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②变更后的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与手机实名信息需匹配,否则无法接受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③如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不变更,仅仅变更手机号码,要准确接受信息需用新号码绑定“江苏税务”APP。
④对于新增或变更后的人员尚未在“江苏税务”APP确认的申请流程,允许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撤销。
相关链接:
◆新变化!涉税人员信息变更线上办理流程注意这些要点
3.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相关链接:
◆个税APP功能上新!一文教你如何申报个人养老金扣除
4.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我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过了11月申报期想申请退税,但无法操作,请问需要在什么时间内申请留抵退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例如,12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请于1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在该模块中申请操作。
6.除电话外,有哪些线上咨询的渠道?
(1)
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登录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http://jiangsu.chinatax.gov.cn),首页点击“我要咨询”进入。
(2)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首页点击“公众服务”,选择“12366在线咨询”进入。
(3)
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
关注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首页左下端“微专题”→“纳税咨询”进入。
(4)
“江苏税务”APP:
打开“江苏税务”APP,点击首页右上角“在线咨询”图标进入。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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