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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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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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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22: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九十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4043&idx=1&sn=b1b26921def37157e42d51cf6b112f45&chksm=fccc4cc8cbbbc5de30c5618560252ad6c53ab40f525e33a858ac1cf1e99aa424a8c44c88e1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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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纳税人可根据便利性任选上述规定中三个地点中的一个申报缴纳印花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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