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55
  • Tax100会员 33176
查看: 397|回复: 0

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如何申报享受?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2-12-14 19: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如何申报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58125&idx=2&sn=4d97dfb10c5faccd8cfb44c59ad65279&chksm=8b4aa4bbbc3d2dadef4434f34791986ebee29d46796f59c34062149b4393a3219e7bb41fa70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3 22:00
二维码: -

近期有不少纳税人询问
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
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是的!根据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等文件规定,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的可按一定限额享受税收减免。

让税小夏来为您详细解答吧~


一、重点群体创业


重点群体的定义是什么?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重点群体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二、退役士兵创业


退役士兵的定义是什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那么,这每户每年14400元的优惠,具体该如何享受呢?


下面,
我们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为例
给大家讲解一下
具体如何申报享受该项税费优惠。

注意哦,这14400元的优惠,其扣减顺序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STEP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STEP2.
进入申报页面,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点击“填写申报表”。


(1)增值税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然后手动输入“本期发生额”,并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温馨提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先采集信息,注明退役军人身份。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等,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


STEP3.
个人所得税减免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
4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848_167101743547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