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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年度车船税您申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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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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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18: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本年度车船税您申报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71149&idx=3&sn=4668edf9d838970feb68f9859e6c7140&chksm=811dfde2b66a74f411dc30d76813bc3f83b79f1bb9c967d85c5ee8432f78e1ae4ae6c1be265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4 16:40
二维码: -

温馨提示
2022年即将步入尾声,今年的车船税,您申报了吗?
如果您还没有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提醒您,要在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应纳的车船税,逾期不仅会有滞纳金,而且还会影响车船年检。



下面一起学习车船税相关政策和
申报操作指引吧!

一、车船税征税对象
车船税是以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税的税目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二、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申报时间、方式
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申报时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
3.申报方式:
一是代收代缴:一般情况下,在支付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时,保险机构会代收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二是自行申报:无需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挂车、单位内部车辆和船舶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没有及时通过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的,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可通过“粤税通”或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车船税减免情况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1-43批次)、符合条件的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同时,我省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车船税税源采集与申报方式
1.粤税通小程序
打开微信“粤税通”小程序点击左上角【登录】→下滑到【我的车辆】信息→若需新增点击【更多】→点击【车辆信息维护】→【车辆信息登记】→录入【车辆识别号码】查询车船税源明细,则可添加车辆→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操作完成。
税源信息采集成功后,返回首页下滑到最底部【申报缴纳】点击【更多】→【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选择【按年申报】-勾选要申报的税种【车船税】-点击【选择税源】→确认税源后点击【确认并返回】进入申报界面→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提示申报成功。

2.电子税务局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财产与行为税税源明细】—勾选车船税,点击【税源采集】,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税源信息采集成功后,返回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申报征收】—【财产与行为税申报】—选择税款所属期、主管税务机关,勾选“车船税”进行申报。



四、车船税税源采集与申报方式
问: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在车辆登记地是否还需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问: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但保险机构未单独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车船税信息,请问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凭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问:当年度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六、车船税适用税额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22〕81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从2018年度开始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东凤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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