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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疑似某上市公司实控人之母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逾4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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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17: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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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疑似某上市公司实控人之母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逾4100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4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1421&idx=1&sn=e2545754a5c610273f111bec6a874822&chksm=ec4ad6f0db3d5fe604b36a77a6f272c2794b941751d1c30b774d28db1b5da41fc4010c59add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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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3日,W市税务稽查局在网站公布了对张某某的《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显示,2020年4月,该局向张某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张某某缴纳税款4100多万元,但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现在,稽查局催告,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本号检索,该张某某疑似某上市公司实控人的母亲。2010年,位于G市的该公司登录深交所中小板,张某某系发起人股东、实控人之母亲,该公司IPO时张某某持股1625万股,占比15%。后经该上市公司三次资本公积转股及张某某通过二级市场增减持,张某持股约1亿股。
2019年1月及7月,张某某分两次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1亿股全部协议转让给G市某券商成立的资管计划,转让价格约9亿元,转让后,张某某不再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本号推测,张某某股票开户地在W市,但未就股票协议转让事宜向该市申报纳税,故W市税务稽查局要求张某某就协议转让股票事宜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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