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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三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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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02: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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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三十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500635&idx=1&sn=b569eef68a905757fbd6ee123791265d&chksm=977d6acfa00ae3d968a4297914a6a952ac3c2e290d62f54a9fb7cf0d588589e76cc01295d1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2 15:18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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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那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Q2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2022年11月1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1月1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Q3
请问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Q4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Q5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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