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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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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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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00: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九十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4028&idx=1&sn=8bb9473e53e41cede8fb5b3fa71a7619&chksm=fccc4cdfcbbbc5c9795060c1dcdb2e6a72b7366064b996abeff38e55138b791de9622342bc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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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3 号 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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