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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专票丢了,对方拒收复印件,这个解决办法你用过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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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15: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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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专票丢了,对方拒收复印件,这个解决办法你用过没?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0 08: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27622&idx=3&sn=07950b245e5b05a2900546be050ae7dc&chksm=9ba85371acdfda679fa2e631271c45d9499e97b5c3fb0f7ae66ab5e597fccdefecb5ab33426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本来丢失专票这个事情现在处理也简单,税务局也有明确的政策给出来大家参照执行就行了。

但是别人就是不接受复印件,你把政策文件文号都发给她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她也坚持不要复印件,问她为什么,她就也说不出个理由,最后就说这是他们公司的内部要求,不接受复印件付款。。。
你说咋整,没办法啊,遇到强势甲方,你也没辙。
那你说这种完全就是事情怎么办嘛?
你总不可能去税务局举报对方不收复印件吧,你还想不想收款了?
所以遇到这种事情唯一的办法是什么呢?
除了重新给对方开一份发票还能有啥办法?别人不要复印件,你只有重新开一份发票。
那重新开了一份不就重复纳税了?肯定不能重复纳税啊,所以之前丢失的那张只有作废或者红冲掉。
如果不作废或者红冲,你就要多交税。
所有很多人会选择这两种方法处理。
01# 作废原发票
02# 红冲原发票
但是,这两种办法要慎重使用,因为还是有风险的,风险是什么呢?
作废和红冲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作废的条件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红冲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所以实际上你这个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红冲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者红冲是违规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又不得不这么干,不然我就重复交税了。
当然,大胆的做法就是直接红冲或作废就行了,现在其实税务局也很难去查这种小事。(现在税务局其实对这块作废和红冲是否满足条件也并不严格检查,就算是检查到,你用相关的支撑材料说明一下,我想也问题也不是太大。)
但是如果觉得要没有风险,稳妥的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就先在电子税务局做丢失报告、然后接受处罚(很多地方已经取消处罚),然后以报告处罚+自己的情况说明备查为支撑材料进行作废红字冲销发票后重新给客户开具,这样肯定就万无一失了。
当然,会计人都要加强学习,发票丢失本来不是个大事,你偏不要复印件真的要把同行整神,大家互相体量。
当然,现在电子发票使用率越来越高,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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