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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1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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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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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CsUMntqNyLJkOTnox3nr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发〔2019〕1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1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内政发〔2019〕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9〕73号),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调整为10%,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内政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施行后,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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