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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21210 每日一税】合伙企业已注销:被税务稽查向合伙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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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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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1210 每日一税】合伙企业已注销:被税务稽查向合伙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10 08: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7944&idx=1&sn=2f482de6f94a90b4c1bceaacc67c5a2e&chksm=883edf94bf495682e438888f43686a033bdf3eb0360e837adcb393288728472149e8006f5986#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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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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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0 每日一税】
合伙企业已注销:被税务稽查向合伙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6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合伙企业注销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已注销合伙企业被稽查,向合伙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案例,共大家参考。
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合伙企业注销后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即使合伙企业注销,但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合伙人并未消失(已死亡的除外),少缴税款的,稽查局仍可进行税务稽查,追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务案例】
2022年12月0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第一稽查局发布《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安税稽一公告【2022】1002号),对已注销的安阳市嘉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名合伙人进行了税务检查,追缴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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