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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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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2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54282&idx=3&sn=0ccc03142e894415dd7a9a20ea828899&chksm=f1a23b2bc6d5b23d7b35dbb5f8711540041388bca69cec016f6f1030d6d91c8b1ef798ebea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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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被中国境内单位派驻境外(含港澳台)工作,且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更好地掌握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知识,更加准确便捷地完成申报,我们梳理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第七期课程来了,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十八、“走出去”中国居民个人可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条款内容

“走出去”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担任董事、进行演出、研究开发、实习学习等情况下,以及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涉及征税权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在相应条款里进行了规定。
协定意义上的居民是指税收居民,即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同一个人有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个人居民身份判定依据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例10:中国个人在合肥有永久性住所,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在中国,但因在B国有房产,被B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解: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社会活动、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并且习惯性居住在中国,一般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但也应根据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
01
股息优惠税率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股息都有征税权,来源国即指分配股息的公司所在国。一般而言,来源国基于税收协定对股息所得实行限制性税率(具体税率与持股比例相关,一般低于来源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
  取得股息的人在具有该所得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下,才能在来源国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否则将按来源国的国内法进行征税。“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和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协定规定】
股息条款一般表述为:“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___%” 。
例11:问:中国和阿联酋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7%税率的规定,我在阿联酋设立的一家公司参股,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7%的优惠税率?
解: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7%的优惠税率。根据中国和阿联酋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您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7%。
02
利息优惠税率
我国已签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利息条款通常表述为:“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一般而言,来源国基于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实行限制性税率。
在适用利息条款时,同样存在受益所有人的问题。来源国没有义务仅因利息所得是由与其缔约的另一方国家的某个居民所直接接受而放弃对该利息所得的征税权。
【协定规定】
利息条款一般表述为:“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___%。”
例12:我现向澳大利亚企业提供贷款,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对我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请问是这样的吗?
解:您取得来自澳大利亚的利息确实需要在当地纳税。我国与一些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利息条款存在免税规定,一般为发生在缔约国对方而为我国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我国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我国居民所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我国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我国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对方免税。通常,这些金融机构在具体协定中采取列名方式。
往期回顾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一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二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三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四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五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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