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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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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04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43号
文件名: 财税〔2008〕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4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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