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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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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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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18: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58715&idx=2&sn=4f7844a5c2940a4e3236f548c9f311b9&chksm=fd1de26aca6a6b7c3bc37db1fb89efadec267676dd290f72bee45b95a6dc608ea641df2b4a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7 16:00
二维码: -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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