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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这俩出口企业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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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18: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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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这俩出口企业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被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6 07: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1373&idx=2&sn=db7bde13ad590aba36de26baf32caab1&chksm=f2c7bbd5c5b032c33d0ab2a6838229169edfdb3d41c3ad0a95eb9fa5293744dc2a9f175cf94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来源:税乎网 泉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我局于2022年06月10日作出泉税稽罚(2022)2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公司无法联系,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02日
泉税稽罚〔2022〕260号
关于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有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9年8月到2020年10月期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1美元兑0.13至0.19元人民币等价格向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19份,通过购买货物出口信息虚构出口业务,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对应取得8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81份,发票金额合计21,646,170.62元,税额合计2,814,002.17元,已退税额2,814,002.17元。详见附件一: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91350582MA2YFxxxxx)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以及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表
  你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线索的函及立案决定书;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包括骗税团伙涉案人员讯问笔录、买卖单证和发票明细清单签字确认书和其他相关人员笔录等有效复印件;晋江市公安局移送调取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帐证资料有效复印件、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等有效拷贝件;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退税情况说明;经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确认签字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上述证据资料均已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玉旋等出示与告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三、告知事项
  本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10日

关于送达福州苍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苍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3ME185F):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2〕100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22〕1009号

福州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至 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通过购买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839996.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福州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5月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28日
转自: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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