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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这两起偷税案,为什么税局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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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这两起偷税案,为什么税局败诉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8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106&idx=1&sn=be28a6ee91b6e4eb24efdddf4cb5cb55&chksm=974407d8a0338eceda16c6c304f0465b91b895f77e3fbcdb5c898711af21701b1da8497d81e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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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再44号)
基本案情: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以下简称稽查一局)于2013年11月18日对广鸿公司进行立案稽查。2014年11月17日,稽查一局作出《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广鸿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事实,对广鸿公司定性偷税,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1866693.86元,并处罚款。广鸿公司不服,先后提起复议、诉讼。

争议焦点:稽查一局认定广鸿公司偷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广鸿公司:之所以出现一部分预收账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是因为公司财务人员在归集营业税应税营业额时未将银行贷款支付的预收款统计在内,并非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故意为之,税务机关不应按偷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税法并没有强调偷税的主观故意,且《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手段其中一种为虚假申报。本案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属于虚假申报。

浙江高院裁判要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等批复中均认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系认定偷税的构成要件之一。故税务机关称税法并没有强调偷税主观故意的意见,与法不符,不能成立。同时,税务机关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应当对当事人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税务机关的证据仅能证明广鸿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未能证明广鸿公司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
基于此,浙江高院对税务机关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予以撤销,对广鸿公司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鲁15行终277号)

基本案情:2017年7月3日,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隆昌公司未将涉及李庆荣、许效国两案民事判决的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项进行纳税申报属于虚假申报的偷税。经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复议被驳回后,隆昌公司就《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隆昌公司是否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

隆昌公司:隆昌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申报税费1412831.24元,但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无力缴纳所申报税款,在负责公司税务工作的人员告知当年税务机关实行零欠税,要求撤回申报,改为零报税,因此撤回了申报,改为零报税。因此,不能由此确定隆昌公司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故意。

税务机关:隆昌公司明知其应纳税数额为1208636.31元,但其最终申报了104元,足以证明隆昌公司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积极追求国家税收损失后果的主观故意。

聊城中院裁判要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三款,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申请,编造相关虚假资料等行为。当事人就被上诉人涉及李庆荣案件、许效国案件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纳税存在着法律认识上的争议。因此,被上诉人隆昌公司未将逾期利息进行纳税申报,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虚假纳税申报”的故意。
【晶晶亮读后感】
定性偷税,必须指出企业偷税的手段。在征管法63条规定的偷税手段中,“虚假申报”是一个经常会引发争议的手段。
比如企业应该申报100元,却申报了20元。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稽查局是这样认为的,但法院并不认可。很显然,申报的数字不对,只是表面现象,法院要求稽查局取得造成不对的原因,以及纳税人具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其实是很难取得的。
如果取不到主观故意的证据,就不能定性偷税。越来越多的稽查局已经接受了这个执法理念。上面两个案例,如果发生在现在,大部分稽查局可能都不会将其定性为偷税了。
—END——
来源:理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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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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