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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违法事实不复杂,但处理依据写得很详细

匿名  发表于 2022-12-9 14:35:06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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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违法事实不复杂,但处理依据写得很详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8 20:4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512&idx=1&sn=342403cd40fe569bd3381ee4b67ce8d8&chksm=8c0a103ebb7d9928b158e4616817b36f64c5d53d4db7d432268a03902365e0d28162ceea244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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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税稽罚〔2022〕89号”反映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深圳市龙和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宏业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你公司在具备资金流异常、生产经营异常等情况下,取得深圳市龙和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智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宏业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金额共计1,273,093.07元,税额共计216,425.43元,价税合计1,489,518.50元。
经核实,上述发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6,425.43元已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1月认证抵扣。
(二)查补税款情况
1.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1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2018年1月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216,425.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15,149.78元(计算:216,425.43×7%=15,149.78)。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据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6,492.76元(计算:216,425.43×0.03=6,492.76)。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和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月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4,328.51元(计算:216,425.43×0.02=4,328.51)。
经查询,你公司已于2019年5月6日在税款所属期2019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深圳市创宏业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84,052.41元,同时已缴纳所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883.67元(计算:84,052.41×7%=5,883.67)、2,521.57元(计算:84,052.41×0.03=2,521.57)、1,681.05元(计算:84,052.41×2%=1,681.05)。
由于你公司存在将应于2018年1月所属期转出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2019年4月所属期做进项转出并在2019年5月21日入库完毕,造成相应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后缴纳入库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公司滞后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依法加收滞纳金。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次修改)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持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28份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舟注:如果凭证是自2018年7月1日起的,可以引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年你公司原申报“营业收入”8,111,857.12元、“营业成本”7,495,965.66元、“利润总额”-435,768.4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0,892.00元、“应纳税所得额”10,892.00元、“减免所得税额”1,633.80元、“应纳税额”1,089.00元。
现因你公司已失联,导致无法核实成本核算及所得税扣除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及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公告〔2018〕1号)第一条“…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所得额405,592.86元(计算:8,111,857.12×5%=405,592.86),资产总额486.73万元,从业人数23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额40,559.29元 (计算:405,592.86×50%×20%=40,559.29),故你公司实际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 39,470.29元(计算:40,559.29-1,089.00)。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在具备资金流异常、生产经营异常等情况下,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三、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216,425.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49.78元、企业所得税 39,470.29元共计271,045.50元(计算:216,425.43+15,149.78+39,470.29)处以0.6倍的罚款162,627.30元(计算:271,045.50×60%)。
税舟后语:这个案件反映的违法事实并不复杂,但处理时的政策依据写得很详细,这样的结论处理方式对于推进“说理式”执法值得学习。写明详细的政策依据是以案说法的很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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