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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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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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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8 03: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7183&idx=3&sn=6902422dc51cff69c5781945363f5228&chksm=f06a11e1c71d98f72d39b0e8215e8221812bc4067cf93bfff06ccffd032c8ced62828ce6660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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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理解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排放固体废物“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答: (1)基本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对“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能够准确计量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不允许扣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其产生量。
二是不能够准确计量的,按照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确定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直接作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特殊性,政策与以前的排污费政策差别较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该怎么办?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同时,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计算申报问题, 到环境保护部门咨询环保监测管理问题,也可以通过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12369环保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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