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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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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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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7 05: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07329&idx=1&sn=a30eb6ff67887b058a5832f4e6ebe15c&chksm=8bfad059bc8d594f77aa8418eb5219c200ca42ad00b3daf4f68316436dc9adf268a243c6845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6 16:00
二维码: -






退役军人创业
就业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汇编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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