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3
  • Tax100会员 27980
查看: 39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71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130
2020-6-15 10: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zzs/21571.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