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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7〕6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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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发〔2007〕6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7〕6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7〕6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转发你们,并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使用规定》)有关内容,加强对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使用规定》开具、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使用规定》进行操作,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销货方提供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单》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三、购货方红字专用发票与相应《申请单》和《通知单》一一对应,并将对应的《申请单》和《通知单》一并按《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与相应《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同样按上述要求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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