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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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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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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7 03: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7167&idx=2&sn=55b78450f07f17f486df8dd0b4aeb042&chksm=f06a11f1c71d98e779ef2e629d8fac44032f50487158c1a2cabc2bdec69fde88df854db462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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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火力发电企业 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之前主要缴纳废气排污费,现在环境保护税在哪里申报缴纳?
答: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3)应税噪声产生地。
因此,甲火力发电企业应在电厂所在的某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二、甲企业有自建的实验室,符合国家监测规范,企业实验室监测的符合监测规范的数据能否用于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答:可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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