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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14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塔城地区烟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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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6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3〕14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14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塔城地区烟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塔城地区烟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3〕140号

你局《关于塔城地区烟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3]26号)收悉。据了解,塔城地区烟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同意你局对塔城地区连锁经营的各县物流配送中心实行由塔城地区烟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地在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意见。各县物流配送中心按规定向各自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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