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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办税 连心服务】连小税之说操作——增值税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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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7 0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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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智慧办税 连心服务】连小税之说操作——增值税预缴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52677&idx=1&sn=2f92a4683a0c6527a5fb51b464536a51&chksm=803ec436b7494d20d24ae3414e5c2cf9983d44d4e9a424fd813fb0a5c36e9113e13c24a7f9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6 16:57
二维码:
-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便捷化、智能化,结合江苏省税务局“零跑动”操作指引,连云港市税务局针对本地线下高频事项进行了梳理,并持续开展【智慧税务 连心服务】系列操作主题专栏,让您随时随地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增值税预缴申报
【功能概述】
异地销售不动产、异地出租不动产、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可以通过本功能填报相关申报表。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
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打开“我要办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申报”。
二、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申报”主页后,确认税款所属期,点击“进入申报”按钮,进入申报表明细列表界面。
三、在申报列表界面的右边,点击“数据初始化”按钮。系统给出相应的提示信息“初始化成功”,点击“确定”。
四、进入申报表填报界面,点击申报表列表中操作栏的“修改”按钮,按照申报表填写要求进行填写。
五、申报表填写完毕后,需点击页面上方“保存”按钮。填写数据才能存入申报表。
六、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申报表后,返回申报明表明细列表界面。查看申报表状态,是否已经更新为已填写。确认填写完毕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
七、系统提示申报税金,是否确认?点击“是”。出现提示:该笔业务【已提交金三处理中】,切勿重复提交!
八、点击“刷新”。系统显示申报成功。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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