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3〕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文件精神,确保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方案的顺利实施,加强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的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准确、及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的宣传辅导。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在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总局制定的《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使他们了解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意义和方法,掌握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范围,规范纳税人的涉税行为。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采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原则上要求纳税人自行采集。对自行采集运输发票信息有困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代为采集。代为采集运输发票的中介机构由各地、州、市国税局确定。
三、受理申报及数据审核工作。从2003年12月1日起,各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同时,结合“一窗式”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有关运费抵扣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三者数据必须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相符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运输发票数据的审核纳入“一窗式”管理。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的工作质量,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严格审核运输发票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禁发生数据漏采漏报问题。各地要建立数据采集质量考核办法,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区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在2003年11月底前将货物运输发票汇总软件(国税机关版)安装到位,并对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含一般纳税人版、国税中介版)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保证12月申报期内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
五、关于国税机关代码。对货物运输发票汇总软件(国税机关版)中国税机关代码,统一使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税务机关代码。六、数据传输、信息反馈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