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245号
你局《关于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税务稽查中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喀国税稽[2000]2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该公司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该公司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