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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IPO案例:财务总监兼任税务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及其配偶同时控制 2 家税务咨询企业,是否影响独立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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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IPO案例:财务总监兼任税务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及其配偶同时控制 2 家税务咨询企业,是否影响独立履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5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1355&idx=2&sn=25c31c9c694c6f7f6bb88a87f62b7156&chksm=ec4ad6b6db3d5fa0cbc7638bd45b5b95f4f23ae912d8f64deb3ad3b3b121cadd3f93038c15a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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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人财务总监倪同兵目前兼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倪同兵及其配偶同时控制 2 家税务咨询企业。
( 3 )结合倪同兵兼职及投资、控制企业情况,说明倪同兵任职和投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
回复:
报告期内倪同兵曾投资并控制1家税务咨询企业: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倪同兵已退出上述税务咨询企业,目前无对外兼职和投资行为。倪同兵配偶朱远萍控制1家税务咨询企业:苏州欣企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倪同兵对外兼职行为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且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1月,倪同兵自2014年8月至2022年8月担任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职位,其已于2022年8月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份额,并辞去执行事务合伙人职位。鉴于倪同兵具备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和能力,倪同兵自2018年1月起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位,系发行人聘任的专职财务总监。自倪同兵入职发行人后,其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占用其时间及精力,其报告期内在发行人处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在发行人处独立正常履职,专职开展与发行人财务相关的工作;同时,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
基于上述,倪同兵对外兼职行为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且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倪同兵已辞去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任职。
2、倪同兵对外兼职、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经核查,2家税务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名称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体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9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岚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3日
经营范围涉税鉴证,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郑岚持股60%;蒋惠民持股40%
(2)苏州欣企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苏州欣企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商业中心2幢13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淑珍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6日
经营范围财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筹划、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朱远萍持股100%
根据适用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根据适用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九条:“税务师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
根据适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据此,发行人财务总监倪同兵在苏州东信杰发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未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关于投资或者任职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综上所述,倪同兵对外兼职行为不违反人员独立性的原则,且不影响其在发行人独立履职;此外,对外任职和投资情形未违反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监管关于投资或者任职的规定,不存在被处罚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处独立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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