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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72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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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66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8〕7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72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722号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热力公司在向居民收取冬季采暖费同时加收的过水热费用不属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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