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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88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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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4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5〕8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88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基本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工作,是实现“以票控税”的基础,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发票审核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从2005年1月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按本通知执行。有关报表由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分别填制,由流转税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三、各地在继续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发往异地协查发票反馈结果的跟踪落实,建立有关制度,管好每张发票,对每张异常发票的处理结果要有据可查。
四、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由主管的税务局(分局、所)负责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多头重复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要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五、各地流转税部门要认真负责的做好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报表数据要真实准确、表内及表间数据要符合逻辑关系,区局将对报表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伪造有关数据(例如本期接收数与实际不符)的单位进行通报。
六、从2005年2月起各地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情况按其他审核发票的报表报送要求一并汇总上报(历史数据不作统计),同时使用总局下发的新表样(从区局FTP服务器流转税目录下下载),表的式样不得进行任何更改。
七、从2005年2月起各地不再接收同级地税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传输方式不变。国、地税机构未分设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直接上传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送同级地方税务局。
八、本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有关处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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