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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13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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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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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5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13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13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称: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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