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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47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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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7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47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47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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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报区局审批,各地通过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报正式文件及认定初审表(附表一),此项工作于2001年12月28日前完成。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如果其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各地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各地须认真完成本地区加油站统计工作,于2002年1月11日前将加油站户数统计表(见附表二)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三、各地在完成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还应在增值税稽核系统、认证子系统及相关系统中录入企业信息。此项工作务必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取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只对开具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附件:1、个体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初审表
2、加油站户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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