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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快讯!各地自然人股权转让逐步开启“先证后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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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5 20: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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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快讯!各地自然人股权转让逐步开启“先证后照”模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3 20: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094&idx=1&sn=572852a938762134d81471d6d2dee281&chksm=fb405804cc37d1121752a07125b061474c0e01750d1caec2a5cfb37ee94f353b720c6e00776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有多地实施“先证后照”的管理模式,比如上海、海南、四川、重庆、安徽、广西、天津、广东、深圳等地。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当地的规定先按规定完税后持相关完税凭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做其实也有一定的好处,可以让那些因未缴税后被发现而补税、罚款或特定情形下还可能存在税收滞纳金。提醒广大自然人股权转让时要按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的税收,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11-28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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