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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直通车|12366每日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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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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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5 20: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张掖税务
标题: 纳税服务直通车|12366每日一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kwMzY0OQ==&mid=2247533270&idx=2&sn=09e0d49672bccd5049cc73e5d9ddb3e1&chksm=fccbdb58cbbc524ed8daebb87a64d259019af44d2034de52f918a24145deb91379d9710a605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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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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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问答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其他问题,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来源:张掖税务
供稿:张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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