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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加发〔2010〕347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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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91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加发〔2010〕347号
文件名: 署加发〔2010〕347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10〕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经研究,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决定启动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详见署加发〔2005〕39号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二、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有关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对原已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和本次纳入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仓退税条件,共同进行年度核查,达不到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不得继续实行入仓退税政策。
四、有关海关和国税部门在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过程中要加强联系配合,认真做好执行此项政策的常态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有关情况和问题、建议要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附件: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

直属海关 仓库名称 审批时间 离境率 其它条件

天津海关 天津泉兴国际物流有 2008年4月 100.00% 符合
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上海海关 上海五角世贸商城出 2008年3月 100.00% 符合
口监管仓库

上海海关 虹桥空港出口监管 2008年4月 100.00% 符合
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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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加发2010 347号  发表于 2021-6-1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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